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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 3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792,65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7,6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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