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玲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
3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
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792,65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87,6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