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
原 告 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素珍
上列原告因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文玉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陳文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
聲請狀所
載為美金34萬7,199.46元,
按照視為起訴時之民國103年9月12日
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(下同)30.05元
計算,為1,043萬3,344元【計算式:347,199.4630.05=10,43
3,344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0萬3,872元,扣
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萬3,37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