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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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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  告 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珍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文玉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陳文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載為美金34萬7,199.46元,按照視為起訴時之民國103年9月12日 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(下同)30.05元 計算,為1,043萬3,344元【計算式:347,199.4630.05=10,43 3,344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3,872元,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萬3,372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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