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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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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  告 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珍 被   告 陳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3,372 元。該項裁定已於 103 年10 月2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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