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
原 告 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素珍
被 告 陳文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
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裁
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3,372 元。該項裁定已於
103 年10 月2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
可稽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