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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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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原   告 廣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木火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  告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 358,54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,964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63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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