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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繕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   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騰郎 被   告 台鵬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8,614,002 元,應繳裁判費86,338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5,838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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