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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坤廣       富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長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56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,73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6,3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曾百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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