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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原   告 藍長文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      黃曼瑤律師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被   告 邱坤廣 被   告 富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松 被   告 彭萬璋 被   告 游展彥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      洪珮菱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宏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五年三月二十 一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、第六項、第七項及事實與理由 欄第六段,均應刪除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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