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
原 告 藍長文
訴訟
代理人 蕭萬龍
律師
黃曼瑤律師
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
被 告 邱坤廣
被 告 富鏵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 松
被 告 彭萬璋
被 告 游展彥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
洪珮菱律師
複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五年三月二十
一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、第六項、第七項及事實與理由
欄第六段,均應刪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百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