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
上 訴 人 瑋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蓮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03 年度
重訴字第566 號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31 萬2,00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3萬9,9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