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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瑋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03 年度 重訴字第56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31 萬2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萬9,9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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