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
原 告 郭宗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千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658 萬3,39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6,241 元,扣除原告
業已繳納之500 元,原告尚應繳納6 萬5,74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