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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原   告 郭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658 萬3,39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6,241 元,扣除原告 業已繳納之500 元,原告尚應繳納6 萬5,74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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