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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  告 業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珍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賢 被   告 簡連旺       簡正川       簡福達       簡新科       簡昭榮       簡昭東 被   告 簡新調 訴訟代理人 簡新科 被   告 簡新田       簡羅素碧 被   告 簡昭俊       簡新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新科 被   告 簡賴昭       簡劉阿菊       簡昭峰       簡昭謙       簡昭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新科 被   告 簡金生       楊芷綾(原名楊秀玲) 參 加 人 游淑貞     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到院: ㈠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、55-1地號土地歷 次異動索引、使用分區證明,及該二筆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 規定之「耕地」相關證明。 ㈡依原告所提出最新系爭55地號、55-1地號謄本記載,被告楊芷 綾(原名楊秀玲)所有權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3 年9 月6 日出 賣予第三人李怡萱,本件被告是否變更?若有請提出李怡萱之 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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