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
原 告 業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鈴珍
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張照賢
被 告 簡連旺
簡正川
簡福達
簡新科
簡昭榮
簡昭東
被 告 簡新調
訴訟代理人 簡新科
被 告 簡新田
簡羅素碧
被 告 簡昭俊
簡新豪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簡新科
被 告 簡賴昭
簡劉阿菊
簡昭峰
簡昭謙
簡昭強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簡新科
被 告 簡金生
楊芷綾(原名楊秀玲)
參 加 人 游淑貞
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
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到院:
㈠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、55-1地號土地歷
次異動索引、使用分區證明,及該二筆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
規定之「耕地」相關證明。
㈡依原告所提出最新
系爭55地號、55-1地號謄本記載,被告楊芷
綾(原名楊秀玲)
所有權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3 年9 月6 日出
賣予
第三人李怡萱,本件被告是否變更?若有請提出李怡萱之
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