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詮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玲 代 理 人 邱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在 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越特新科技有限公司│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│102年5月31日 │11,033元 │UA八三一三七六│ │ │1 │鄭榮章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