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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代 理 人 汪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 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葉豐科技有限公司鄭│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│102年7月31日 │1,050,000元 │DA五一一四九八│ │ │1 │淑惠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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