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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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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三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一 訴訟代理人 楊皓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2年11月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月5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0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摩斯達有│土地銀行│102年11月1日│ 273萬8,397元 │DF 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南崁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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