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4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光
代 理 人 林柏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公示催告在
案,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 美 慧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右生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│102年9月28日 │22,222元 │FN三三二四0六│ │
│1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右生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│102年7月28日 │22,222元 │FN三三二四0五│ │
│2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