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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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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公示催告在 案,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右生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│102年9月28日 │22,222元 │FN三三二四0六│ │ │1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右生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│102年7月28日 │22,222元 │FN三三二四0五│ │ │2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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