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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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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鍵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,並於 102 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均固企業有限公司陳│土地銀行林口分行 │98年11月30日 │102,939元 │FN000九八五│ │ │1 │彥融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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