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尚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覺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6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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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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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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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崙暉企業有限公司 │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│102年11月15日 │500,000元 │AD五七六四八六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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