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王
乃雯
訴訟
代理人 鄭雅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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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1 │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江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