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號
聲 請 人 立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行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02 年9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
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
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誤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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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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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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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禾鈦工程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│102年8月31日 │282,293元 │EA五五0六七九│ │
│1 │林國卿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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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