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兆邦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宜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4月16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22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在
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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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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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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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合立成有限公司 蕭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│102年7月15日 │116,739元 │AA三八二五五一│ │
│1 │宥騰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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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