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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 年度除字第156 號 聲 請 人  建言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王春明 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500 元;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1,000 元 :七、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、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然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, 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4   月   8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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