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 年度除字第156 號
聲 請 人 建言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春明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
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
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,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500 元;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1,000 元
:七、聲請
公示催告或
除權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
6 款、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然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,
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