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中鈦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5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102 年12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
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2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
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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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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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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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① │聖力有限│ 安泰銀行 │102年11月5日│ 7萬7,540元 │BO 0000000│
│ │公司 │北桃園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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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