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號
聲 請 人 歐桃生活館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美芳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5 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,業
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歐桃生活館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│ 30,000 │EC0000000 │100 年6 月11日│
│傢俱有限公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