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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歐桃生活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,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。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歐桃生活館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│ 30,000 │EC0000000 │100 年6 月11日│ │傢俱有限公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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