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三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偉慧 代 理 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而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0日 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 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項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建錩實業股份│合作金庫商│102年12月10日 │154,613元 │FM00000000號│ │有限公司李慶│業銀行桃園│ │ │ │ │柏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