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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三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偉慧 代 理 人 林淑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之民 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「支票號碼」欄中關於「FM00000000 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FM0000000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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