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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路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琛 訴訟代理人 呂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8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 12月27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,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。 二、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4 月28日屆滿 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0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2年12月5日 │264,549元 │DR九六九0九四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呂湘香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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