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孫正雄(即富齊輪胎行)
代 理 人 魏淑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6月4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
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(原為103 年
3 月16日,遇假日順延1 日)屆滿,且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
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4 頁),
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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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1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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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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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富宇企業有限公司游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│102年5月30日 │16,590元 │CC六三三五一五│ │
│1 │健雄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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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