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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孫正雄(即富齊輪胎行) 代 理 人 魏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 公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(原為103 年 3 月16日,遇假日順延1 日)屆滿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4 頁), 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1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富宇企業有限公司游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│102年5月30日 │16,590元 │CC六三三五一五│ │ │1 │健雄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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