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5號
聲 請 人 明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明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
公
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1 月4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
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
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
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9 號公示
催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5 月5 日屆滿(103 年5 月4
日為週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
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林文慧
法 官 吳佩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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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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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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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六發電器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│102年12月10日 │50,180元 │QE一一四四七0│ │
│1 │司 蕭秀貞 │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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