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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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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欣盛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 國103 年1 月7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7 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235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得崴有限公司 曾邱玉燕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│ 102年9月5日│ 26,500元 │ AA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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