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欣盛環境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翠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03 年1 月7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
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
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誤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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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235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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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得崴有限公司 曾邱玉燕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│ 102年9月5日│ 26,500元 │ AA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