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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思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錦 訴訟代理人 柯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濟緯實│永豐商業銀行│101 年3月31日 │5,179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業有限│南崁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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