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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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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靳臨熙 代 理 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0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4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偉得科技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2年10月16日 │5,250元 │JN二四四0三0│ │ │1 │馮凱雄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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