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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5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2年12月31日 │43,504元 │AC0四八六00│ │ │1 │司 吳政德 │屋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3年1月31日 │29,621元 │AC0四八六0四│ │ │2 │司 吳政德 │屋分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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