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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茂 代 理 人 趙純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3 年1 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30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,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8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利璒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楊忠正│上海商業銀行觀音分行│103 年1 月30日│ 13,125元 │KY00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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