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5號
聲 請 人 建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詩東
代 理 人 陳書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書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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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28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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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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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克利夫│台北富邦銀行│102 年10月5日 │14,700 元 │CU0000000 │
│ │蘭國際│中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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