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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川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如玉 訴訟代理人 趙純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屆滿(登報日期 為103 年2 月28日,申報權利期間原應於103 年6 月28日屆 滿,適逢週六、日例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3 年度除字第294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展罡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│103年2月28日 │68,145元 │HD0九六一二四│ │ │ │姚達鋒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