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號
聲 請 人 林志輝
訴訟
代理人 劉秋絹
律師
楊明哲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
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2年9月
12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
在案,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月12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
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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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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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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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① │模之家鋼模股份有限公司│91-NX-000007│ 1 │88,978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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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