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志輝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      楊明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 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2年9月 12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在案,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月12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① │模之家鋼模股份有限公司│91-NX-000007│ 1 │88,978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