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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 股 數 │ 股票金額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F-14、89-NF-17~18 、 │ 11 │ 1,100,000│11,000,000元│ │ │ │91-NF-3 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5-NF-1 、95-NF-32~33 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5-NF-38、95-NF-40~42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E-1~5 、 │ 16 │ 160,000│ 1,600,000元│ │ │ │95-NE-4~14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│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D-8~12、 │ 67 │ 67,000│ 670,000元│ │ │ │91-ND-13~15 、91-ND-18~24 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1-ND-50~91 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5-ND-9~14、95-ND-20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5-ND-26~28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│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1-NX-4 │ 1 │ 500│ 5,000元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合 計 │ │ 1,327,500│13,275,000元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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