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22號
聲 請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光隆
代 理 人 羅瑞琴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
,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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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司催字第2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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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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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史芝嘉 │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│103年2月28日 │62,811元 │EA五二一一九0│ │
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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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長慶工程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│103年1月31日 │24,906元 │AA0五二六五一│ │
│2 │蕭語禾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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