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木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明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屆滿(登報日期 為103 年3 月12日,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7 月12 日,適逢週六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)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3 年度除字第333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 新臺幣 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木菘有限公司秦明潭│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│101年11月30日 │12,440元 │BC00九七六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