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夫 代 理 人 劉姿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 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 國103 年3 月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6 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,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中原大學張光正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│102年12月17日 │ 50,000元 │CY00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