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翔馳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3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3 年3 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
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9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
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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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4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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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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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翔馳不動產有限公司│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│102年12月20日 │560,000元 │AK二八二六九一│ │
│1 │陳明勇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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