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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持有中 遭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月1日屆滿(因其 末日103 年8 月3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)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京銳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│103年4月30日 │11,385元 │FA八四三七八一│ │ │1 │吳蕊郁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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