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陳麗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
持有中
遭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
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月1日屆滿(因其
末日103 年8 月3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)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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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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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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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京銳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│103年4月30日 │11,385元 │FA八四三七八一│ │
│1 │吳蕊郁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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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