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翁博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,
前經
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
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8
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3 年4 月30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
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
紙在卷
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1 日屆滿,
茲上開證券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
簡答表附卷
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
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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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103 年度除第405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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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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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九○- NX- 一○八四- 三 │股票│1 │150 │ │
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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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