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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翁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, 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3 年4 月3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1 日屆滿, 茲上開證券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103 年度除第405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九○- NX- 一○八四- 三 │股票│1 │150 │ │ 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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