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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全威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模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5日屆滿(聲請 人於103年5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,於4 個月內公告期間 即103年9月13日屆滿,該13日係週六之例假日,依法以同 年月15日代之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 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1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│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│103年4月30日 │626,211元 │AG八四0九八二│ │ │1 │許慶禎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全秉機械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3年3月1日 │275,552元 │EC七六八三七二│ │ │2 │ │屋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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