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1號
聲 請 人 全威產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模勤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5日屆滿(聲請
人於103年5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,於4 個月內公告期間
即103年9月13日屆滿,
惟該13日係週六之例假日,依法以同
年月15日代之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
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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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1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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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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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│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│103年4月30日 │626,211元 │AG八四0九八二│ │
│1 │許慶禎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全秉機械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3年3月1日 │275,552元 │EC七六八三七二│ │
│2 │ │屋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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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