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洪雅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3年6月2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
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3日屆滿(原
於103 年10月10日屆滿,10月10日、10月11、12日
適逢國定
假日、例假週六、日,故逐以次日代之)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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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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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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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博涵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│102年9月30日 │35,000元 │EA五五二二九一│ │
│1 │徐秀燕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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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