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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洪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3年6月2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3日屆滿(原 於103 年10月10日屆滿,10月10日、10月11、12日逢國定 假日、例假週六、日,故逐以次日代之),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2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博涵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│102年9月30日 │35,000元 │EA五五二二九一│ │ │1 │徐秀燕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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