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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三大儀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 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37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日野電機廠股份有限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│103年5月31日 │19,688元 │CV0000000│ │ │1 │公司 李劉玉枝 │崁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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