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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潘昱昕 代 理 人 賴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,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 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3 年6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3日屆滿 ,茲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8ND0000000─8 │股票 │1 │1,00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 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8ND0000000─0 │股票 │1 │1,00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 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8NE0000000─1 │股票 │1 │10,00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 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8NE0000000─8 │股票 │1 │10,00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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