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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舜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3年度除字第449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聖航工業股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3年6月11日 │14,175元 │AC0000000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王金│龍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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