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5號
聲 請 人 承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3年6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
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7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55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允創有限公司 曾建 │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│103年6月15日 │24,239元 │BA八三七三四五│ │
│1 │順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