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9號
聲 請 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碧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
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史萱萱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臺灣中小企│臺灣銀行 │88年3月19日 │ 35,000 元 │ 0000000 │
│業銀行八德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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