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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夆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成 訴訟代理人 王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7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百世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3年5月31日 │105,893元 │AC一五九七七五│ │ │ │司 許振浦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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